各乡、镇、办事处卫生院,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 [2007]43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地高度重视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和要求,对符合资格认定对象填写《中医民族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以及要关材料于 2008年 1月 31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附件下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 〇〇 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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