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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的通告》(卫通
[2001]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患者及家属要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务人员,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医务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改善服务态度,讲究医德、医风,提高诊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四、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要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医患关系。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及家属介绍有关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并认真、及时、妥善处理;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不得寻衅滋事。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损毁、非法占用医疗机构办公用房、病房的;
(二)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三)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机构工作秩序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威胁、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及其周边悬挂横幅、设立灵堂,或者堵塞交通、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六)有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行为的。
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洪湖市卫生局
洪湖市公安局
二
〇〇
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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