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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定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

(三)依照有关规定对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机构实行监管,负责对全市参合对象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工作;

(四)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核发;

(五)负责调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

(六)协助有关部门筹集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编制合作医疗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

(八)负责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做好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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