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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天
,我们在这里召开大会
,公开处理市人民医院“
11·
3”医闹事件责任人。在今天的大会上共有
5名涉案人员接受处理
,其中批准逮捕
2名、刑事拘留
1名、治安拘留
2名
,另有相关人员接受纪律处分。这次公开处理“医闹”事件在我市尚属首次
,这是市委市政府极力维护医疗卫生工作秩序,保障群众就医安全的强硬举措
,也充分表明了市委市政府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维护和谐发展环境的坚强决心。
近两年来,市人民医院等单位发生了多起由医疗纠纷引发的“医闹”事件。一些患者或亲属因对治病不满意,或病人在医院死亡而与医院发生纠纷后,不满处理结果,纠集亲友、单位同事朋友,或通过社会闲杂人员采取诸如封堵医院大门,阻断交通,打砸医院,辱骂和殴打医务人员,在病房设置灵堂,暴力迫使医务人员为死者下跪等极端非法手段,以索取高额赔偿。据统计,从
2006年
1月至
2007年
11月,市直医疗单位共发生
8起由医疗纠纷引发的“医闹”事件,市人民医院
4起,市三医院
1起,妇保院
1起,市皮防院
2起,其中最为突出的有
3起。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扰乱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侵犯了医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下面,我结合这次公处活动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的现实意义
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是开展正常医疗活动的基本保证,也是人民群众共同的愿望。医院是救死扶伤、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场所。医疗行业是高科技、高风险行业,医院不是保险箱,医生也不是包治百病的神仙。由于生命的周期性、人类认识的有限性、疾病发生的复杂性、疾病发展转归的多变性、患者个体的差异性、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性等综合因素决定了医疗风险或医疗差错不可避免地存在。如何衡量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怎样看待与处理医患纠纷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全社会需要重新正视的问题。如果因为病人在医院死亡或治疗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就迁怒于医院或医务人员,就象“
11.3”事件那样,那谁还敢选择医生这个职业?医院怎么办下去?最终受害的是广大老百姓!因此,正确引导医患双方依法按程序处理医疗纠纷是法制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保障人民就医安全的必要条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目前,全市共有各类医疗机构
541家,其中综合医院
4家,妇幼保健机构
1家,乡镇卫生院
22家,另有
334个村卫生室
,个体诊所
180家。这些医疗机构每天要接诊大量患者。由于人类生老病死等自然规律和当前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目前仍有许多患者因无法治愈而死亡
,或难免有并发症、后遗症等现象发生。还因为人们追求自身健康的意识越来越强,对医疗期望值越来越高,自然规律和医疗水平的局限与人们对健康的期望值形成一对矛盾,从而无法避免地产生了医患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在医院,不仅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还要耗费医院大量的人力、物力。频繁发生的医疗纠纷,特别是医方无过错的纠纷,对医务人员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对医疗环境影响也很大,也增加了社会对医务界的不信任,恶化了医患关系。同时医方为避免医疗风险,往往“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不敢收治危重病人,不敢开展高难度手术,在治疗活动中墨守陈规,不敢越雷池半步,这在客观上阻碍了医学技术的发展,这不仅是医学的悲哀,也是患者的悲哀。
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各地各部门处理医疗纠纷责任制,建立处理医疗纠纷的应急机制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因此这次会议非常重要,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形成医疗纠纷处理的综合应急机制
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也是政法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单位等部门和单位的共同职责。这次会议以后,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紧密配合,协同工作,形成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综合应急和协调机制,共同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确保人民就医安全。
(一)制订预防和控制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预案。市政府成立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协调处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任副组长、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及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在全市上下形成一个预防和控制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网络。
(
二
) 明确医疗纠纷处理原则
1
、预防为主的原则。医疗机构应该始终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医护人员技术和职业道德培训,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认真实行各项告知制度,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医患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和谐医患关系,减少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规避医疗风险,避免医疗纠纷发生。
2
、属地管理的原则。出现医疗纠纷要按照
“
属地管理
”
原则,认真落实医疗纠纷处理责任制。发生一般性医疗纠纷,由相关医疗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发生重大群体性医疗纠纷时
,由市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协调处理小组统一协调处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3
、依法处置的原则。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今后,所有医疗机构必须毫无保留地坚持依法处置原则,不得无原则地花钱买平安。
4
、保障权益的原则。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以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出发点,既要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院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害。
5
、果断处置的原则。发生重大群体性医疗纠纷时,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及时果断地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处理,坚决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对少数隐藏在幕后的
“
医闹
”
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
6
、法制教育的原则。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应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对协商不成的要尽量引导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引导当事人走法律途径,要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处理医疗争议的良好氛围,建立处理医疗纠纷长效机制。
(三)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般医疗纠纷发生后,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纠纷处理的正常程序进行。发生或可能发生围攻、胁迫、殴打医务人员、停尸、打砸医院、抢夺或损坏法定医疗文书
(包括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证
)以及其它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行为等重大群体性医疗纠纷后,应迅速启动“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处理预案”,各有关单位、部门要迅速赶赴现场,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及时妥善平息事件。
医疗机构要设置医疗纠纷调处机构和投诉电话,配备专人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和处理工作,认真负责地解答患方提出的问题,及时协商调解,并告知患方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重大群体性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控制局势
,并及时向市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同时要采取自我防范措施,维持医院秩序,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医疗纠纷。
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出警,对违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迅速控制局面。今后,凡因医疗纠纷而出现堵路、封门、殴打医务人员、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损坏公共财物等行为的,公安机关要果断处置,采取“先控后调”措施,首先无条件地控制局面,对首要分子要立即予以拘捕,然后再作调解。对不按规定在公共场所或病房、手术室、诊疗室等医疗场所停放尸体,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公安部门要采取强制措施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到现场,指导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并封存或接收医疗机构封存的法定医疗文书和现场实物。组织对医患双方的调解,对需要尸检的组织尸检,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时还要积极宣传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途径和程序,引导医疗纠纷依法处理。
患者及主要亲属所在地乡镇政府及单位要做好防控工作,接到市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负责做好稳定和说服教育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协调律师、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医疗纠纷的调处。
宣传部门要通过媒体大力宣传依法解决医疗纠纷争议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营造依法办事、违法必究的舆论氛围。
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办事,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事态扩大,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单位和人员,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对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市政法委、公安、司法、信访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要及时掌握,全面评估,适时预警,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三、强化责任,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的综合协调
(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医患纠纷
1
、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一是提高医务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各级医疗机构要不断强化全员医疗质量意识、医疗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临床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二是强化法律意识,牢固树立依法办院、依法执业、依法行医、依规操作的理念。三是积极化解医患矛盾,妥善处理医患纠纷。四是加强医院内部保卫防控力量,提高自卫能力。
2
、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一是卫生行政部门要紧紧抓住
“
质量、安全、服务、费用
”
,深入开展
“
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
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从医疗机构设置、人员和技术准入、医疗质量控制、医疗安全监管、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行业作风建设、医疗费用控制等全方位进行监督管理。二是将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落到实处。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安全的监管,除日常监督外,还要在每次医患纠纷处理完后,分清医务人员、职能科室、质控部门、医院领导在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中所担负的责任,将责任追究落实到人。在对待出现的医疗安全问题上坚持
“
四不放过
”
:医疗质量问题的原因未搞清不放过,未总结出问题和教训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追究未到人不放过。三是经过鉴定是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没有鉴定或经过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而经过调查在诊疗活动中确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对非法行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篡改、伪造、隐藏法定医疗文书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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