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11日 ,市人民法院根据市卫生局申请,依法对城区华康大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一案实施强制执行。慑于强大的执行声势,华康大药房在执行前已停止诊疗活动,将药品器械清理一空。执行人员向华康大药房负责人阐明了其违法行为及危害性,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
华康大药房自 2007年 5月以来,一直与新堤血防站第四门诊部合作在其二楼开展诊疗活动。此前新堤血防站第四门诊部因在变更执业地址和负责人时采取了不合法手段,市卫生局于 2007年 9月对其作出了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而华康大药房却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与该门诊部合作开展诊疗活动。 2007年 10月市卫生监督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对其无证行医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于同年 12月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华康大药房在规定时间内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市卫生局申请市人民法院对其实施了强制执行。 (市卫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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