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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朋友们: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作出的重大决策。我市
07年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有
44.7887
万人农民参合
。截止
07年
9月
20日获得医疗补偿的参合农民共
人,补偿总金额
万元;其中住院补偿 人次,补偿金额
万元,人均补偿医疗费
元,
人医疗费补偿金额达年度补偿封顶线
1.5万元。
2008
年,各级政府继续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补助,您只要缴纳
15元,就可以获得合作医疗的补偿和服务。如果交了钱未住院,相当于保了一年的平安,也可以说是帮助了乡亲,做了一件善事。每人每年
15块钱,其中
10块钱返还给您个人看门诊,实际上相当于您个人只缴纳了
5块钱用于大病住院统筹,就算缴十年费住一次院也远远不止补偿
50块钱。因此欢迎广大农民朋友积极参合,实现家庭的小康和农村全面小康。现将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怎样参加合作医疗:
今年
10月中旬——
12月
10日为
08年缴费参加合作医疗时间,只要是本市农业户口,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以户为单位办理参合手续,即为参加了
08年度的合作医疗。缴费标准:以户为单位参加,每人
15元。由市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不用自己缴费,由政府资助参合。
二、参合后能得到哪些补偿或服务:
参合农民如果患病,可以得到门诊、住院、慢性病门诊等医疗费用补偿,如果当年未住院,还可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一)门诊就诊与补偿:
您所缴纳的
15元,其中有
10元划入您的门诊家庭帐户,您持《合作医疗证》在本村定点医疗机构或本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在门诊家庭账户余额内可以当场减免,在市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持原始发票回本村卫生室办理报销手续,核销门诊家庭帐户余额。
(二)住院就诊与补偿:
参合农民因病需要住院治疗,凭合作医疗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在市内可任意选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在符合补偿规定范围内按医院级别和比例给予现场补偿。到市以上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需办理转诊手续,出院时由患者先结清住院费用,在出院之日起
30日内带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小结、医疗费用清单、住院收据、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乡镇合管办办理住院补偿手续。不同级别医院补偿比例供农民朋友参考(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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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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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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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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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顶线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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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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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4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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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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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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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市三医院、小港管理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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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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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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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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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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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院、妇保院、血防医院、大同医院、大沙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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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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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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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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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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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
、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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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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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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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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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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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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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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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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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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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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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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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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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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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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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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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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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峰口、大同、大沙参合农民在本乡镇(管理区)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线标准及补偿比例标准按乡镇卫生院标准执行。
2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分娩(含剖宫产)每人定额补助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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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慢性病就诊与补偿:
对经过确认的部分慢性病,当年没有住院,但又长年打针吃药对其门诊费用给予定额补偿(具体病种及标准待定)。
(四)免费健康体检:
每年对当年未住院的参合人员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和服务。
三、如何办理转诊手续:
本市内不能诊治的疾病,由首诊(初诊)医院出具转诊审批表,由乡镇合管办在网上向市合管办申报或持乡镇合管办盖章后的转诊审批表到市合管办办理。如因急危重病需立即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者,应于入院后
3日内(节假日顺延),由患者家属、亲属或委托他人到市合管办办理转诊审批手续或得到市合管办网上审核批准。
四、市外打工、暂住、探亲期间生病住院如何补偿:
在市外打工、暂住、探亲时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原则上应回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确因病情需要在市外住院治疗,必须于住院之日起
3日内(节假日顺延)电话报告户口所在地合管办批准,由户口所在地合管办
2日内报市合管办备案,并且在出院之日起
30日内到乡镇合管办按规定报销。
五、有哪些费用不予补偿:
(一)未履行住院转诊审批手续擅自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未经市合管办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二)使用《洪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三)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医院有明显医疗过失而增加的医疗费用、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四)输卵管再通术、刮宫、引产、上环、结扎、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不孕不育症、性传播疾病、性功能障碍、职业病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五)斗殴致伤、酗酒、酗酒所致外伤、服毒、自残、自杀、机动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等所致医药费用;公伤、被雇用工伤所致医药费用;(六)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和不符合处方用药的药品费用(排除性的诊断检查除外),自点药品和自点医学检查、检验的医疗费用;(七)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流行和群体性中毒事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八)院外会诊费、自购药品费、婚前检查费、转诊交通费、陪护费及其它特殊生活服务费;(九)义眼、义肢、移植器官、美容、美体、变性、视力和齿形矫正等费用;(十)艾滋病、结核病、晚期血吸虫病等享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以内的费用;(十一)属于上述一至十项之外,湖北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予补偿的费用;(十二)违反其它有关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如何合理选择就诊医院:
合作医疗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参合农民真正受益,患者要视病情合理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院级别越高,医疗及医疗服务费用就越高,而补偿的比例也越低。
七、有哪些定点医疗机构:
市内:有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和全市所有国有医疗机构。
市外: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附属中南医院、湖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湖北省传染病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省妇女儿童医院)、荆州市中心医院、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武汉
161中心医院、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武汉民生五官医院
八、市合管办办公地点:
市合管办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一楼。
举报、咨询电话:
0716-2202505
电子信箱:
hhshgb@163.com
奔小康 要健康 合作医疗是保障。祝农民朋友们身体健康!
洪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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