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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政办发〔 2007〕68号

 

 

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湖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施办法(修订)》的

    

 

各镇乡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修订的《洪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七年 十二

 

洪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建立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为主兼顾门诊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口在本市的农业人口均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市办市管”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第五条   洪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合管委”),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发动、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批准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等。

第六条   洪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工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的就医行为实行监督检查,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规章制度等提出修改意见。

乡镇(含办事处、管理区,下同)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小组,一般由负责人大、政协、纪检工作的同志组成,负责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工作。

第七条   市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编定员定岗,人员从卫生部门所属市直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中公开招聘,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定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

(三)依照有关规定对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机构实行监管,负责对全市参合对象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工作;

(四)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的核发;

(五)负责调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

(六)协助有关部门筹集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编制合作医疗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

(八)负责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做好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并设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负责对本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乡镇合管办”为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由 1-2人组成,其中一人应为医疗专业审核人员,工作经费由市、镇(乡)二级财政适当补助。其职责:

(一)在市合管委、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合管办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内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初审报销与相关资料的转送,负责参合农民住院信息的核查工作;

(三)做好宣传、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和各项管理工作;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卫生、财政、审计、民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管理、农民参合费用的征收、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及特困优抚对象参合费用的缴纳、基金收款收据的领取、使用、核销及保管;

市审计局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和特困优抚对象的身份确认;

市物价局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监控。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进行监督管理;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

第三章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交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三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以户为单位筹 资。家庭成员必须以户为单位,户不漏人,不得选择性参与。基金筹集采取边登记、边签订合同、边收取基金、边核发医疗证的方式进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与协调,村组干部负责入户登记,乡镇财政所(局)负责收取个人缴费部分,并及时按规定上划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乡镇合管办代表市合管办,负责与参合农户签订服务合同、核发《洪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农民应交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个人部分,分别从转移支付经费和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特困优抚对象应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个人部分的全部资金从优抚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鼓励 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和捐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该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接收,并及时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10日为农民参加下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登记、缴费截止时间,不得逾期补缴合作医疗基金,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的合作医疗基金。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由市财政局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市合管办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负责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算,年终及时编制年度决算,报市合管委审批。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住院医疗基金、门诊医疗基金、健康体检基金、风险基金四部分,基金分配比例由市合管委根据基金筹资标准和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测算后制定。

住院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门诊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根据参合农民缴费额,按每人每年一定的标准以户为单位设立门诊家庭帐户;健康体检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健康体检;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

住院医疗基金、风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门诊医疗基金和健康体检基金以乡镇为单位分开核算,全市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门诊医疗补偿费、住院医疗补偿费由市合管办每月报市财政局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补偿资金直接下拨至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实行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即时补偿制度。为保证该制度的落实,市合管委将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补偿工作所垫付的资金额,从合作医疗基金中为开展即时补偿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一定数额的垫付金,垫付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合管办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第二十条   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户口所在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合农民持《洪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直接在户口所在地乡镇或村定点医疗机构冲减门诊家庭帐户余额。

参合农民在市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合农民持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回户籍所在地的村级定点医疗报销,并冲抵门诊家庭帐户余额。

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费用不属补偿范围。

参合农民门诊家庭帐户,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转下年度,但不得抵缴下年度参合农民的个人缴纳费用。

第二十一条   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材料费、处置费、输液费、输血费、输氧费、常规检查和常规治疗等费用的补偿。

1、市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由提供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初审后,按补偿规定直接补偿给参合住院患者。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住院患者补偿结算的原始凭证,由该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合管科初审,再由市合管办派驻的合医监管员复审,市合管办终审;市合管办终审后,报市财政局核拨。

2、经批准在市外住院参合对象的医疗费用补偿:患者在出院之日起30日内到乡镇合管办按规定报销。报销时须携带所服务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住院收据和《洪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薄)、转诊审批表。

3、在市外打工、暂住、探亲时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原则上应回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确因病情需要在市外住院治疗,必须于住院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电话报告户口所在地合管办批准,由户口所在地合管办2日内报市合管办备案,并且在出院之日起30日内到乡镇合管办按规定报销。报销时须携带服务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住院收据和《洪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薄)。

4、参合农民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实行定额补助。对发生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者, 剔除分娩医药费 (含剖宫产) 后,医疗费余额再按住院医疗费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住院医疗费补偿封顶线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每个人在本年内累计补偿住院医疗费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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