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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卫生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 [2005]156号),根据省卫生厅、荆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为了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总后勤卫生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为指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医疗机构全行业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治理活动,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行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重点

(一)严惩非法和不规范执业的行医行为

1、无证行医行为:包括所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持通过买卖、转让、租借和过期失效和伪造涂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

2、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3、擅自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及执业证地点、类别、范围与执业活动不相符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4、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给外地外单位从

事医疗活动的;

5、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义诊”;

6、擅自刊播医疗广告的行为。

(二)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查处利用 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及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术的行为。

(三)打击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等违法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及不规范行医行为。

(二)卫生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联合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施行选择性终止妊娠术的行为。

(三)广电、卫生等部门联合停播非法医疗广告 ,对专项行动进行宣传,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四)科技部门负责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五)公安机关负责打击涉嫌犯罪的非法行医行为,配合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进行执法。对暴力抗法、拒绝、阻碍执法的人员,要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织领导

(一)全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长:卢先斌(市卫生局党委书记)

副组长:吴让操(市卫生局副局长)

    谭绍银(市公安局副政委)

           王诗双(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启洪(市计生局副局长)

           殷先平(市广电局副局长)

刘世军(市科技局副局长)

  员: 高述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指导员)

兰树炎(市卫生局医政科长)

            苏采雄(市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大队队长)

(二)全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任:兰树炎

     副主任:何新善   徐世平

       员:肖峰、郑军、相关单位联络员

  办公室设在市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大队。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部署阶段( 2005年7月)

对合法医疗机构进行公示;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建立和完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和任务,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8月—2006年3月)

           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本辖区认真开展自查,找出本区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对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和非法性病诊疗活动及非法实行胎儿性别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术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总结阶段(2006年4月—5月)

        在组织实施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要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5月20日之前,各地要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汇总表上报市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相互协调

打击非法行医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综合性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并根据工作进展中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领导支持。对行动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卫生、科技、公安、计生、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互相沟通。

(二)严格执法,强化责任

要抓住工作重点,实行打防并举,通过打击一批非法行医的医疗机构或个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遏制非法行医的泛滥势头。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同时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三)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要按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与加强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执法与开展专项行动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规划、设置医疗机构,清理整顿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事前防范、事中制止、事后查处”的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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