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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拟定地方性卫生标准和规章制度;制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研究制订全市农村卫生的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及政策措施。

   (三)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其他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的疾病的防治规划和防治措施,组织开展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制订全市监督监测传染病名录。

   (四)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的改革;实施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许可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医疗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五)依法监督管理全市输血工作;管理全市血站、单采血浆站及临床用血质量。

    (六)依法制订全市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管理全市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和婚前保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

   (七)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全市食品、环境、职业、放射、公共饮水及学校卫生工作,组织制订全市食品、化妆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管理规范及广告的相关管理工作。

   (八)研究拟定全市重点医学科技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制订全市医学继续教育的规划、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国家、省、市级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九)研究制定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市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卫生技术职称考试评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卫生人事制度改革和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

   (十)组织指导全市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卫生援外支边工作和国际卫生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制订全市中医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全市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

   (十二)承担市委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血吸虫病地方病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全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负责组织全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

   (十三)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工作。

   (十五)负责管理全市医疗救护工作,组织调度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会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抢救伤病员,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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