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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19933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1号);

2 、《湖北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卫医 [1994]6号)。

二、条件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三、提交材料

(一)首次护士执业注册

1 、《护士注册申请表》;

2 、健康检查证明;

3 、学历证明原件;

4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注:在个体医疗机构执业的护理专业人员除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湖北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护士继续注册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两年。护士继续注册,必须在前一注册年度期满前六十日向注册机关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校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提交健康检查证明和工作单位证明。

注:在县级以上医院,护理服务机构及私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护士申请再次注册,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必须提交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中断注册五年以上申请再次注册者,必须重新参加护士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方可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再次注册。 2007年度按鄂卫发 [2006]8号文件执行。

四、工作程序

1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全套资料;

2 、经办人确认材料;

3 、卫生局审核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五、工作时限 30个工作日内。

六、规费 :首次注册 8元,再次核验注册 4元(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字 [1996]148号文件)。

七、办理地点 :市卫生局医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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